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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2-29 15:06:00 来源: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采购当事人在投标报名时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 采购当事人有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3) 采购当事人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
  (4) 采购当事人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5)采购代理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
  (6)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2、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不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4)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与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5)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6)电脑随机连续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一)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2)伪造、涂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5)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8)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9)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0)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参与政府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同一单位或同一工作人员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2)对投诉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半年至一年在淮南市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或代理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单位、个人,除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批评的处理。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管理
  (一)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档案,按季度在“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二)不良行为记录中的记录超过1年的,在政府采购网上删除。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限内未被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处罚期满后,将其黑名单从网上删除;
  (四)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处罚单位申请减轻处罚,处罚单位视情作出决定。
  五、附则 
  (一)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建立、管理工作。
  (二)  
  各县、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表(见附件)。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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