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财政局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机关、二级机构中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财政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干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擅自自行采购;
(二) 不准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
(三) 不准违反规定,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四) 不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评标、中标结果;
(五) 不准恶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 不准违反程序指定供应商;
(七) 不准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五条
财政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并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财政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并指定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同志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六条
财政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财政干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八条 本规定由淮南市财政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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