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2-29 15:09:00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
第三条 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编制包含分散采购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前,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从“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查询、审核、申报系统”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分散采购”,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按程序审核、审批。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批,对符合分散采购条件,安排政府采购任务书,采购人在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书》后方可实施分散采购。对不符合分散采购条件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仍实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获财政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可以与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
第七条
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但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和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工程类招标项目除在招标、投标、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履约等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章制度外,其他环节还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分散采购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当在至少一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淮南市政府采购网、《淮南日报》。重大工程项目还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公开招标信息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第十条
分散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规定在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在应当在发布、发售前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合同应当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局现有的工程资金拨付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分散采购文件妥善保存,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分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分散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预算资金;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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