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安阳市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1-09 09:53:00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执行的监督,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采购合同内容应以招标(或采购)文件和投标(或报价)文件为基础,合同条款不得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的供应商、采购人或依法委托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
    采购机构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和规章;  
   (四)符合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要求;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招标(或采购)文件和投标(或报价)文件的要求;
   (六)合同应包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确定以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将合同草案及有关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经审核无异议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可正式与供应商签定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的条件、期限的合同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约时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将合同变更的有关内容和变更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审核、备案)。供应商(承包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有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当经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供应商(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将合同终止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最终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依法组织验收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验收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到场监督验收,并邀请纪检监督部门参与。    
    验收组技术专家的选取,应选择部分原对该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时专家组成员,其他技术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需由质检或行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质检或行业管理部门的专家参与验收。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该项目验收组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 属于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据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二) 属于(小额)分散采购方式采购的,由各采购人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费用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属于采购人自行验收的,由采购人自行负担;属于采购机关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由采购机关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负担。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建立健全有关验收手续,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验收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又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协商减价接受。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质检部门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名。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验收报告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有关价款的支付,根据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政府采购资金支(拨)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一)资金结算申请书(附件一);   
   (二)专家组质量验收报告(附件二);   
   (三)采购人出具的《安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三);    
   (四)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合同的采购标准、采购质量和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抽查而发现问题的,责令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