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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1-09 17:05:0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维护政府采购权威,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临城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本县及县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除当年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为了便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采购单位使用上年财政已拨款、单位尚未支出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均按自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非定点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待条件成熟后财政部门可对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银行开设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办理纳入政府采购非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
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  临城驻外事业行政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的,其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拨付仍按原拨款办法执行。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时,执行属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办法。
    第七条  政府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程序
    第八条  部门政府采购进度应与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部门月份拨款申请书中的政府采购金额相结合。财政部门在审批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申请时,应与财政收入进度、库款调度情况、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部门月份拨款申请书中的政府采购金额相结合,有计划地搞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集中支付中心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划拨。
    (一)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财政国库资金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划拨。
    1、基层单位申报。基层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在本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建议计划,年度内每月5日向主管部门报送当月(或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基层采购单位在报送当月(或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填报《临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
    2、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月份(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本次采购金额”填列到《一般预算支出拨款通知单》中的“说明”栏内,或在《专项经费支出拨款通知单》“备注”栏中填写。
    3、政府集中支付中心划转资金。政府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填报的《临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经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集中支付中心核实资金并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汇总后委托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
    (二)采购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划拨。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单位按批准的采购金额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
    (三)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拼盘时,各项资金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汇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部分,由政府集中支付中心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划转资金;拼盘采购项目中属于采购自筹资金部分,由采购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自筹资金总额,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核算,并向财政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收、支进度情况。
    第十条  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划拨价款。
    (一)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的划拨。
    1、采购部门提出向供应商拨付价款申请。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品验收合格,即可向财政部门提出向供应商拨付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临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批表》;
    (2)《临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副本;
    (4)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
    (5)支付拨款申请书;
    (6)供货商及劳务供应商开出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
    (7)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单位提交的以上资料以及采购过程中招标人已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样本”、“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招标总结报告”进行审查、核对,对符合采购程序、采购商品规格、数量、采购总金额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将审核意见签署在《拨款通知单》上,由主管领导审核后,转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付后,以发票复印件作为拨款附件,发票原件退采购单位。
    3、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记帐。“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划拨价款后,向采购单位下达《拨款通知单》相关联,采购单位依据此通知单与本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相应的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帐。
    (二)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的划拨。采购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向商品供应商拨付价款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执行的拨款程序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基本相同。即经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签拨款通知单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据此直接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划拨价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依发票复印件记帐,发票原件退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据发票原件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做帐务处理。
    (三)采购项目属于拼盘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的划拨。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单位自筹资金三项构成的,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单位自筹资金的划拨方法与本条第(二)款相同。此类情况下,采购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资料是共用的。
    (四)分期付款的处理
    1、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一次供货、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款项的拨付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以后各期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采购单位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第一期拨款的整套复印件外,还应开具《拨款通知单》。
    2、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属于分次供货、分期付款的,资金的拨付仍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时限(节假日顺延)。不论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还是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的划拨时间,总共时间为6天。 
    1、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时间为2天;
    2、主管领导审核时间2天;
    3、“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划出时间2天。
    由于特殊情况主管领导不能按时审签时,“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自接到《拨款通知单》和其他资料之日4内,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出,事后将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的项目,可要求采购单位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事先确定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应当汇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应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超支、节余的处理
    (一)全部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超支、节余的处理。全部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文本、政府采购建议计划中的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物品数量、规格进行采购时,中标价大于项目预算时(超支部分),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由下年部门预算补足,特殊情况按规定的程序追加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另行追加拨款,二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其他项目节余资金弥补;中标价小于项目预算的(节余部分)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抵顶该部门其他采购项目的超支部分,二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弥补经费不足。此种情况下由采购单位提出调整项目预算初意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调整预算后,按调整预算后的项目拨款。
    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其超支仍由采购单位筹集,节余部分归采购单位使用。
    (二)部分由财政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超支、节余的处理。部分由财政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时,中标价大于项目预算的(超支部分)所需资金由采购单位筹集,中标价小于项目预算的(节约部分)归采购单位统筹安排,由采购提出调整预算初步意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调整预算后,按调整项目预算后的项目拨款。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的处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属于采购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处理。采购单位其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扣除调整预算部分)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归还政府集中支付中心该单位帐户。
    (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余额(扣除调整预算部分)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由单位向申请,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转到采购单位指定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的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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