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印发《临城县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1-09 17:07:00 来源: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明确县级及县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河北省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邢台市《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临城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做了局部采购项目的调整,经县政府同意,报市采购办经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制定了《临城县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及采购范围
县级及县以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纳入《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政府采购前,必须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填写《临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采购办”)审核批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采购办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评标专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抽取,评标时必须通知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当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包括委托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县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向县采购办申请,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目录》属于协议供货类别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照县财政局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办法执行。
采购人采购纳入《目录》以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以及公共工程的货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由采购人经同级采购办审核后,委托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国家商务部进出口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经同级采购办审核后,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经同级采购办审核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具体标准为:
1、货物类:单项金额在1千元以上,或单项金额在1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货物;
2、工程类:单项概算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
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3万元以上的;
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
五、《目录》修订
《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采购办报市采购办,经省财政厅审定后,由县政府或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发布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公共支出与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河北政府采购网(www.hebgp.gov.cn)、临城县政府采购网为本县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附:临城县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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