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1-15 16:48:00 来源:
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社会各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对方便采购单位采购和采购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采购单位的欢迎。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上反映个别协议供货商品存在价格虚高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发挥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增强采购单位的主动性和责任性,确保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同时采购到质优价廉物有所值的商品,我们起草了《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现公开向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于1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地址:湖州市红旗路258号;邮编:313000;
传真电话:0572-215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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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发挥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实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询价,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率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要求协议供货商再次进行报价,据此确定最终供货商的方法。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成立由政府采购协管员、使用部门人员、相关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询价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协议供货询价的组织实施工作。采购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协议供货询价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协议供货询价倡导在不同品牌之间进行询价,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加强对采购项目市场价格的调查,协议供货询价结果应与市场调查情况进行比较,以报价最低或性价比高为原则进行采购。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通过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网址:http://ztb.huzhou.gov.cn/)的政府采购分中心网页和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对当期协议供货项目中标品牌及型号和相应的价格、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查阅,采购单位应在公布的中标品牌及型号品目中选择本单位所需采购的具体品牌及型号。
第七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应向当地全部协议供货商发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以下简称“询价单”),明确协议供货商递交报价的具体截止时间。“询价单”可通过传真、邮寄、当面等形式送达,但必须确保所有协议供货商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接收和递交。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和协议供货商的报价统一在同一张“询价单”中反映。
1、采购单位需填写询价截止时间、项目名称、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送达地点、需求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发出“询价单”的日期等,并加盖采购单位的公章,发出的“询价单”内容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涂改。
2、协议供货商收到“询价单”后,应在“询价单”上填写市场单价、优惠率、实际报价单价和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填写“询价单”的日期等,并加盖协议供货商的公章,填写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部分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协议供货商对填写的“询价单”应进行密封,在询价截止时间前提交给采购单位,具体以采购单位签收时间为准。协议供货商如未提交或超过时间提交,视同自动放弃对该项目协议供货的权力。
第十条 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应在询价截止时间后,在同一时间对协议供货商提交的“询价单”进行拆封,拆封必须有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在场进行监督。“询价单”应作为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二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最终供货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最高限价,优惠率不得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询价和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确定最终供货商:
1、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同服务等完全可比的商品,报价最低;
2、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不同服务的商品,换算成相同服务后,报价最低;
3、同品牌、不同规格或型号的商品,性价比最高;
4、不同品牌的商品,性价比最高;
5、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同服务等完全可比的商品,协议供货询价结果,所有协议供货商的报价高于市场价格的,经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签字同意,可直接从低于协议供货商报价的非协议供货商购买。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申请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时,应提交《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并对协议供货询价结果和最终确认供货商的以往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特殊情况,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不以最低报价或性价比最高的供货商为最终供货商,应提交书面理由,必要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书面理由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并且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应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备注栏中签字;
2、属上述第十一条第五款情形的,采购单位应提交发票复印件,并且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应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备注栏中签字。
通过网上申报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及上述有关资料可通过扫描网上提交。
第十三条 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财政授权支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由采购单位保存,保存期限同“询价单”。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及时与确认供货商签订《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最终供货商履行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的承诺。出现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向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应按照协议供货项目招标时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及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协议供货合同应在签订后7日内向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组织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维护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采购一次协议供货询价一次,但对单件金额小或采购次数多的项目,经采购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可分期分批进行协议供货询价。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可通过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网站政府采购分中心网页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的管理,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严格要求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协议供货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督促中标供应商及时更新协议供货项目市场价格,并同时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按照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对违法违规供货商(或中标供应商)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财政等有关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 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 没有在合同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 没有按照协议供货询价的报价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 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七)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
(八)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将负责实施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没有向当地全部协议供货商发出“询价单”;
(二) 擅自向协议供货询价中标供货商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不及时组织验收,无故拖延填写货物验收单,无故拖欠货款的;
(五)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三县两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1、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
2、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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