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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1-23 11:16:00 来源: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以前制定的“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办法》的通知”(宁财购[2003]1033号)、“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办法》的补充规定”(宁财购[2004]145号)废止。

  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运行效率,使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过程更加便捷、透明。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购[2005]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活动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计划应通过预算执行系统进行申报,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参考单价、资金来源和采购清单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定点采购项目、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采购除外)均应填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及工作进度需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    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批复
  财政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审核批复对口部门和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采购资金是否落实等。属于年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已安排的项目或自筹资金安排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追加和调整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根据审核情况,采购计划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一是采购项目符合要求的,批复同意;二是采购项目因故暂不批复的,应在“暂不能审批的原因”栏中注明原因,并告知申报部门和单位。暂不批复的采购项目计划应在本年内作出同意或退回的处理决定;三是采购项目不具备条件的,应予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原因。
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采购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对已批复的采购计划调增采购金额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追加资金计划;对取消已批复的采购计划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委托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撤销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收回资金计划。

  三、    政府采购计划的委托和组织
  各部门和单位应在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采购清单或详细技术需求,办理委托采购。无特殊原因,部门和单位超过5个工作日没有提交采购清单或详细技术需求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发函催促,经催促后超过15个工作日仍不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政府采购计划撤销,财政部门收回资金计划。
  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受理采购清单或详细技术需求,及时组织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在确认采购清单或详细技术需求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在确认采购清单或详细技术需求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项目(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的应及时向部门和单位说明原因。如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可暂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查询与监督
  各部门和单位可通过预算执行系统查询政府采购计划实施的状态。
  市财政局和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内部处室、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涉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复、委托组织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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