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财采〔2008〕12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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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确保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功能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和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采取具体措施,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落到实处。
1、优先安排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预算项目。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清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作为优先采购项目编入预算项目,并标明经有关部门认证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清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必须优先采购,对列入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对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实行首购和订购。
3、在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评审时给予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在满足技术和服务等条件的情况下,对技术和价格分别给予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评标的,在技术评标项中要增加评分因素,给予其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4、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有关事项。采购人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编制采购文件的采购单位要在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载明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
5、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采购单位在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可以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同时,在招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的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
6、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清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减免采购文件费用和代理采购服务费用等措施,降低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负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取得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权限进行严肃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二是要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察范围,共同做好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三是实行跟踪问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情况的统计制度,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加以检查和考核,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鼓励和表彰。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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