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4-16 17:29:00 来源: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两项服务定点和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三项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定点单位。每年对定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按照公开透明原则,逐步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2008年度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业务适时要在网上操作,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要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为与财政年度吻合,2008年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驻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及两项服务定点和三项协议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六条 省直单位所发生的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两项服务定点业务和购置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适用于本办法。
各项目适用范围如下:
公务印刷:30万元以下采购业务;
公务用车维修:10万元以下采购业务;
办公机具:打印机80台以下,复印机、一体机和速印机10台以下,电视机50台以下(其中CRT电视机100台以下),传真机、碎纸机和扫描仪50台以下,数码产品50台以下,投影机20台以下采购业务;
空调设备:50台以下采购业务;
办公家具:30万元以下采购业务。
第七条
省直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定点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在平等协商基本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中标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八条
省直单位应严格把好服务业务审批关。凡需与定点企业发生的业务,由省直单位在各定点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与定点企业签订合同。定点企业履行合同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省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附详细合同履行标的及应收费用等。
第九条
省直单位需支付定点企业的合同资金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专项资金支付的,省直单位需与定点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并送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两份并加盖备案印章,然后持盖过章的合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发票复印件到河南省省级国库支付局办理付款。
第十条
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或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服务价格低于定点企业承诺价格的服务项目,省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定点企业之外的企业,但非定点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在郑州以外发生的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定点企业。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服务定点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定点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各定点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省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省财政厅将视其具体情况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服务定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定点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省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拆问题,定点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省直单位开展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业务是否通过定点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省财政厅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省财政厅将对定点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省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四)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五)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定点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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