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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4-17 10:49:00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市财政局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心政府采购工作,并热心监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熟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四)敢于发表意见,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由市财政局组织,从本市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中聘请。
  在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人员的同意后,颁发《淮北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特邀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六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反映问题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情况;
  (四)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应邀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
  (三)协助市财政局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五)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六)保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秘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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