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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责任编辑:蒋莉蓉  发布于:2008-04-17 11:34:00 来源: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范供应商的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珠海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缴纳的货币确保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招标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原则上投标保证金为项目预算金额的1%)、缴纳方式、缴纳截止日期、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资料等,明确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缴纳方式之外的其它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缴纳方式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否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进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到帐情况,由此来决定是否如期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检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电话提示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处。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且签订了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第六条 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且在投标有效期界满前(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天),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的; 
  ⑵投标人拒绝对算术错误进行修正的;
  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资格的;
  ⑷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材料的;
  ⑸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⑹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七条 对投标人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时,必须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须加盖采购中心采购业务章),通知中必须明确告知投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和理由,且须经投标人确认签收。
  第八条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已作不予退还处理,则招标代理机构须无息退还该投标人的中标服务费。
  第九条 对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取该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则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作为采购人的补偿(但须上缴国库财政),但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未能收取该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则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不适应网上询价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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