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4-17 13:11:00 来源:
柳财采〔2007〕2号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柳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3号)的有关规定,行使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采购活动的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实行全区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柳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由本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需持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使用评审专家,实行建立、维护和使用抽取相分离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凡录入聘用的评审专家在相关媒体中公告。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活动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评审,客观公正评审标书内容。在每次评标时须在《柳州市政府采购评标实施职责与纪律承诺制》上签字,自觉遵守评标纪律,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抽取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在评标前的当天进行,如遇特殊标的或抽取异地评审专家,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一天办理抽取事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本市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原则上一个季度内不得连续三次;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方能参加评标活动。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专家库评审专家的抽取方法:
(一)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在项目开标或采购文件论证前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备案。
(二)一个项目包括多个采购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一名采购人代表抽取评审专家活动。采购人的代表凭单位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参与抽取评审专家事项。
(三)在项目开标或采购文件论证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市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备案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的要求,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规定的方式通知评审专家。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市监察局抽取评审专家,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抽取(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市监察部门同意也可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抽取)。
(四)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职保密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接洽和签到工作,评审专家到达评标现场签到后须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并交由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私自与外界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评标助理不能参与评审专家的抽取、接洽和签到工作。
(五)评审专家抽取确定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监察人员、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人员在《抽取评审专家情况登记表》中逐一签字认可,抽取过程的有关记录作为招投标文件材料一并存档。
(六)特殊情况、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的标的,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或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本地评审专家应回避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抽取评审专家2个工作日前书面提出评审专家需求情况,将委托上一级财政部门在区级、其他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通过推荐方式聘请全部或部分评审专家。
(七)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的专业比较特殊,而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未包括该专业,或所抽出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抽取该专业所属大类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没有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或时限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标的不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负责提供评审专家。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每次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实行考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招标备案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区)采购项目,需抽取市级专家评委的,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委托函经市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自治区属在柳州市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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