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06 13:26:00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库是指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及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提出的、经过必要的项目评审论证后择优筛选的的项目储备,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是已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经预算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项目库管理适用于市级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
第四条 财政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申报的项目应是已进行科学、严格评审,充分证明具备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财政项目库储备当年及以后年度项目。跨年实施的项目可在多个预算年度滚动安排资金。
(四)追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全过程实施追踪问效,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条 财政项目库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条 财政项目库管理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制定财政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3、受理和审查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4、组织项目库的项目清理工作;
5、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受理和审核所属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
2、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后向市财政申报;
4、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支出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请,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3、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需从特定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统一向归口管理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申报。
这里所称的“特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扶持某一特定领域的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的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办法的专项发展资金,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等。
(三)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主管部门对经评审论证后证明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行统筹平衡、择优筛选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五)主管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适度、均衡控制申报规模,一般纳入财政项目库资金规模不超过上年预算控制数的2-3倍。
(六)财政部门常年接受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向市财政申报项目时,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而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考核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支出预算,并经充分论证和其他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五)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已报相关部门审批;
(六)属于由项目单位自筹的配套资金,应已落实资金来源。
第九条 按照资金保障顺序,项目分为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新增支出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由市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在以前年度已经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二类支出项目之外,部门单位为完成其工作职责需安排的先新增支出项目。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排序,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和上年延续项目应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方式
项目评审是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一个重要步骤,项目在纳入财政项目库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评审论证。项目评审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特定专项评审。对于需从特定专项发展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由归口管理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二)事前绩效评审。对于从非特定专项发展资金安排的、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号)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审;
(三)部门自行组织评审。对于从非特定专项发展资金安排的、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评审的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可采取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申报书》、项目评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组成。《项目申报书》的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一。项目评审报告系指第十二条所列出的三类评审报告。
(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具体金额和拨付对象的项目和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情况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件或文件依据,可不提交项评审报告。
(三) 两年及两年以上延续项目在首次申报当年应提供项目总预算额度及分年资金需求计划。以后年度的项目计划或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除视同新增项目申报外,还需提供项目调整依据。
第三章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市财政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投入成本是否匹配;
(六)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是否已落实;
(七)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
(八)项目优先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行定期审核,对紧急的特殊项目及时进行审核。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的项目,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组织评审论证。在审核项目过程中,市财政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效益性、可行性、紧急程度以及财力许可情况,提出财政审核意见。
财政审核意见分为三类。对于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可在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列为“财政下达项目”;对于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但财力不许可暂时未能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列为“财政备选项目”;对于不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上报部门收支预算建议数(“一上”)时,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的具体项目应从财政项目库中选取并进行排序。
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时,同时将拟安排预算的项目列为“财政下达项目”,通知各主管部门。
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预算项目,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在“二上”之前如需调整项目的,可在预算控制数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调整依据。财政重新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当年预算项目。原则上需调整安排的项目应从“财政备选项目”选取。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法定程序批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项目,除市委、市政府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应从财政项目库中的“财政备选项目”选取。市财政局经规定的预算审批程序后,在财政项目库中将追加安排预算的项目列为“预算下达项目”。
第四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十七条 在当年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清理财政项目库。
第十八条 对于已安排预算的一次性项目或执行期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从财政项目库中予以清除。对于不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不得再重新申报;在以后年度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申请财政资金的,应作为新增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和申报。
第十九条 对于需在下年度预算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应在项目总预算控制数内,编报下一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滚动到下一年财政项目库。滚动管理的延续项目,其项目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否则应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提供项目调整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当年未安排资金的财政备选项目,滚动纳入下一年财政预算财政项目库,但连续三年未安排资金的备选项目不再继续滚动。从第四年起,如需要申请财政资金的,应作为新增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和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委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事中绩效跟踪和事后绩效检查,按照《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部门内部项目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对区的专项转移补助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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