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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13 11:39:00 来源:江西省卫生厅

  一、总则
  
  (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沪财预〔2006〕42号)规定,为保障本市抗震救灾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规范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筹集并安排用于四川等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援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二、资金来源
  
  (一)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市财政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本市启动应急援助机制,市级财政向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拨付的政府捐赠资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压缩一定比例的公用经费预算支出用于抗震救灾援助资金;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援助资金。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压缩一定比例公用经费预算支出,是指市级机关(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和下属事业单位通过缩减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等各项日常开支,压缩出国团组,严控办公房使用(租赁)面积等的公用经费预算支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压缩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比例为10%。此外,市级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停止本年度新增公车购置。
  
  (四)支持鼓励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按5%的比例压缩年度公用经费,节减形成的财政资金,按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用途,专项用于四川抗震救灾援助工作。
  
  三、资金用途
  
  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用途:向地震灾区的政府捐赠;建设四川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采购帐篷、食品、医疗防疫药品、用品、器械等救灾援助物资;公安消防、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水务抢修、卫星通信等各类专业救灾抢险队伍的后勤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用于抗震救灾的支出。
  
  四、资金申请
  
  (一)建设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资金,由市建设交通委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建设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二)救灾援助物资采购资金,由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三)救灾抢险队伍后勤保障以及其他用于抗震救灾的支出,一般由相关单位先行垫付,并通过其主管部门或直接(无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备案。待救灾援助工作开展一定时期后,由相关单位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垫付资金有困难的单位,也可通过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四)社会各界向市民政部门捐赠的救灾物资以及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捐赠的救灾物资,其运输费用,由市民政等部门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其他救灾物资运输费用,如需市财政负担的,由相关救灾物资承运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提出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五)以上各项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特别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书面申请。
  
  五、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尽快按照规定核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政府捐赠资金由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给相关地震灾区政府财政或民政部门。
  
  (三)对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救灾物资采购的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市政府批转文件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的用款申请后,及时将所需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拨付。其中,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至市建设交通委,由市建设交通委支付给相关物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救灾物资采购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物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四)对各类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后勤保障、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其他抗震救灾的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市政府批转文件或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的拨款申请后,及时将所需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拨付给各相关用款单位或救灾物资承运单位。
  
  (五)对用于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救灾物资采购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地用于四川等地震灾区抗震救灾。
  
  (二)抗震救灾援助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各用款部门或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资金使用的书面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报告内容包括: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应拨款数、部门或单位实际已使用数、已收拨款数、超支或结余数。根据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报告内容还应分别包括购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地名、套数、面积、单价、总金额;采购救灾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货值总额、发往地名、发放数量、接收单位;各类专业救灾抢险队伍数、人数、后勤保障经费开支类别、单价、数量、经费总额;运输救灾物资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起始及到达地、运输单价、运输里程、运费总额、接受单位等相关资料。
  
  (三)市审计局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各用款部门或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书面报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汇总各部门或单位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告送市政府。
  
  (五)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或单位使用的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清算。
  
  七、监督检查
  
  (一)各用款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对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严格的日常监管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财政局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审计机关对各用款部门或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财政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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