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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13 13:12:00 来源: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健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组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核认定;
  
  (二)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三)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四)对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五)监督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过程,审查抽取结果;
  
  (六)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照专业进行分类。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负责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入库资格初审、专家档案管理、专家信息记载、专家抽取和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含国债)或者政府信用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其他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第六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全社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专家。
  
  第七条  入选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进入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第七条要求的经济、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省招标采购局初审。
  
  (三)省招标采购局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资格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纳入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并颁发《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书》。
  
  第九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讦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讦标专家培训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讦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培训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充分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要求的;
  
  (二)专家库中能满足项目需要并且能按期参加评标的
  
  专家人数不够的;
  
  (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使用外地专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36小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可以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十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
  
  (二)有专门人员负责操作和管理;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
  
  (四)建立有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前24小时预约,抽取终端协调安排抽取事宜;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云南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一)存档备查;
  
  (三)抽取终端按照《云南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表》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云南省级综合讦标专家库专家抽取记录表》(附件二)一份,由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及招标人代表分别签字后密封交招标人代表保管。
  
  (五)未按照要求填写《云南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表》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终端不得为其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招标项目,不按规定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该抽取终端并向社会公告。
  
  (一)对抽取过程和结果不进行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在评标前泄漏选定的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厉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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