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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16 13:27:00 来源:合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在进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及相关市场主体在发现不良行为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招管办。
  
  第五条 市招管办应当与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房产、经贸、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招标人(采购人)和转让方等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直接责任人员将被拒绝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停止其6个月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停止其12个月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停止其6个月参加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的评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市场主体在每个计分周期的最后一个月,将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招管办,逾期不报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
  
  第七条 因行政处罚被限制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招标投标活动时间不一致的,以较长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被停止进行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被停止期间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申请缩短停止时间,限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市招管办下达的不良行为认定书。
  
  第十条  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为依据,报市招管办批准后,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
  
  (一)取证。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或其他书面证据。
  
  (二)认定。由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招管办负责人批准后,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的一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应予以披露,披露内容为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所在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类型、处理结果等内容。
  
  不良行为批露媒介为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及其他新闻媒体。
  
  第十二条  设置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可以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的必要性合格条件。
  
  第十三条  市招管办及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征集、记录和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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