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16 13:31:00 来源:合肥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
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
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需求、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书面材料的;
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
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管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
1、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2、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存在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嫌疑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举报被查实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3、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4、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多次被废标,被认定为恶意弃标,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5、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8、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5分;
9、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10、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11、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管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
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2、发出的书面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
3、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4、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5分;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6、依法应当备案的文件,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7、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8、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9、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
10、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管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
四、产权转让方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
2、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
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管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产权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
1、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2、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10分;
3、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10分;
4、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管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
六、拍卖人及从业人员
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3、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5、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管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
七、评标专家
1、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末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
2、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记5分;
3、违反法律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记10分;
4、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5分;
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10分;
6、评审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记10分;
7、应当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的,记10分;
8、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记10分;
9、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记10分;
10、不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记10分;
11、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有损招标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记15分;
12、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审工作条件的;记15分
13、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记15分;
14、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记15分;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管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记5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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