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23 17:41:00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 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 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程序(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审核与确定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办法见附件3),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总量,按照节能量联合下达年度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支出以及对节能量审核支出。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节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省财政奖励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节能量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审核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付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扣回奖励资金,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单位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被曝光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件1: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4)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申报企业应按照《企业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附件二)的要求认真编制申请报告,由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申报节能量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的正文和附件应按顺序汇总整理,装订成一本材料。
附件2:
企业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正文部分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一、二)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2.1企业能源管理目标
2.2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2.3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2.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3.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3.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3.3 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3.4 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4.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4.1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4.2 项目改造后拟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4.3项目改造后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4.4 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可参照附件三)
5.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5.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7.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法人代表签字
二、附件部分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4.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附件3: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量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因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体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1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2、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i0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0表示。
3、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 i0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0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i0=Ei0/ P i0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i1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没的综合。用Ei1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1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i1=Ei1/ P i1
8、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为剔除由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Ei=(Ni0-Ni1)Pi0
三、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2、计算项目节能量△E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E= △Ei-EL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检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