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审核制度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16 15:46:00 来源: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从2008年起,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对经过公开招标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办公用纸、空调、会议培训、汽车维修、汽车保险等协议供货通用类产品进行网上协议供货。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分为竞价采购、直接订购和协商采购三种,并对通过竞价采购的产品经网上二次竞价后的价格进行审核。为了确保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特制定本审核制度。
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内部管理机制是:由综合部负责协议供货的相关业务,指定专人对协议供货通用类产品的进行审核和监管,包括协议采购供应商库和供货商的管理,协议供货产品最高限价的监管、竞价采购成交价格的审核,采购人投诉处理等相关事项。其中采购人投诉的处理;对于要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通告、曝光的,应报综合部主管和分管副主任批准,重大事项还应报经主任批准。对供应商、供货商暂停协议供货资格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应报综合部主管和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审批。
一、竞价采购
1、适用范围: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2、工作日内经办人应一天二次对采购人提交的网上二次竞价进行审核,上午、下午各一次,确保所有单子的审核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3、各产品供应商应每个月二次(月初、月中)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进行报价,经办人应对进行二次竞价的协议供货通用类产品的最高限价进行监控,通过市场调查、采购人反馈、供应商调价、统计成交均价等手段,确保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如果累计不报价超过三次,应按规定报采购办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一个月,如果累计不报价超过六次,应按规定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4、如确认最高限价高于市场平均成交价5%以上,经办人应在协议供货该品牌的展示界面上进行通告,并要求相应的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如供应商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报采购监督部门批准,将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至其调价为止。
5、如供应商不主动调价累计三次以上或要求其调价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调价的,我中心应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6、采购人因价格因素要求自行采购的,应在要求中列明其所询价格,第一次经办人应先同意其自行采购,并对要求自行采购的品牌、机型进行市场调查,如果该型号最高限价确实高于市场平均价,应要求相应的供应商进行降价;并按第4条进行操作。如该型号价格合理,则应将情况反馈回相应采购人。
7、各产品供应商应保持机型的稳定性,每一款机型更新后在60天内不能再进行更新,在此期间如果市场缺货,供应商应在商品展示界面中予以标注,否则经办人应在协议供货该品牌的展示界面上进行通告,并要求相应的供应商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标注,如供应商未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标注,将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至其调价为止。如供应商不主动标注累计三次以上或要求其标注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标注的,我中心应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8、供应商在申请机型更新时应确保所更新机型为市场主流机型,即我中心可以通过市场调查获取该机型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如无法证明其为主流机型,经办人应不同意机型更新,并告知相应供应商。
9、供货商应按要求对每单询价进行报价,如果累计不报价超过5次的,经办人应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一个月,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如果累计不报价超过10次的,经办人应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10、协议供货期间,如有采购人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服务、质量等进行投诉,经办人应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按情节轻重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反馈给相应采购人。涉及到对供应商及供货商处理的,应按第11、12条报采购办审批。
11、售后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成立的,情节轻的应暂停相应供货商协议供货资格一个月,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如果同一家供应商的供货商出现二次有效投诉的,应取消该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
12、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成立的,如果最高限价与市场成交价格差价在5%以内的,经办人应责成相应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如果最高限价与市场成交价格差价在5%以上的,应暂停相应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三个月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二、直接订购
1、适用范围:空调、办公用纸
2、供应商应按季度向我中心提交报表,如果累计不提交报表超过二次,我中心应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3、供应商应在市场价格下调时主动进行调价,经办人应对进行最高限价进行监控,通过市场调查、采购人反馈、供应商调价、统计成交均价等手段,确保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如确认最高限价高于市场平均成交价5%以上,经办人应在协议供货该品牌的展示界面上进行通告,并要求相应的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如供应商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将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至其调价为止。
4、如供应商不主动调价累计三次以上或要求其调价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调价的,我中心应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5、供应商在申请机型更新时应确保所更新机型为市场主流机型,即我中心可以通过市场调查获取该机型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如无法证明其为主流机型,经办人应不同意机型更新,并告知相应供应商。
6、协议供货期间,如有采购人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服务、质量等进行投诉,经办人应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按情节轻重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反馈给相应采购人。涉及到对供应商及供货商处理的,应按第7、8条报采购办审批。
7、售后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成立的,情节轻的应暂停相应供货商协议供货资格一个月,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如果同一家供应商的供货商出现二次有效投诉的,应取消该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
8、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成立的,如果最高限价与市场成交价格差价在5%以内的,经办人应责成相应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如果最高限价与市场成交价格差价在5%以上的,应暂停相应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三个月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三、协商采购
1、适用范围:会议、培训、汽车维修、汽车保险
2、供应商应按季度向我中心提交报表,如果累计不交报表超过二次,我中心应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3、供应商应在市场价格下调时主动进行调价,经办人应对进行最高限价进行监控,通过市场调查、采购人反馈、供应商调价、统计成交均价等手段,确保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如确认最高限价高于市场平均成交价5%以上,经办人应在协议供货该品牌的展示界面上进行通告,并要求相应的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如供应商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将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至其调价为止。
4、如供应商不主动调价累计三次以上或要求其调价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调价的,我中心应报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5、协议供货期间,如有采购人对价格、服务等进行投诉,经办人应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按情节轻重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反馈给相应采购人。涉及到对供应商处理的,应按第6、7条报采购办审批。
6、服务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成立的,情节轻的应暂停相应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一个月,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7、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成立的,如果最高限价与市场成交价格差价在5%以内的,经办人应责成相应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如果最高限价与市场成交价格差价在5%以上的,应暂停相应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三个月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四、本制度自2008年10月5日起实施。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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