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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31 14:53:00 来源: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沪财教[2008]5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8-10-9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实事及重点项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的原则,重点用于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进,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信息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试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为本市信息化实事项目、重点应用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二)落实国家信息安全工作部署,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提高城域网络信息安全监测、响应、恢复的应急能力,支持网络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引导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应用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信用、支付、物流、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四)引导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等电子政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支持本市跨部门、跨领域或投资较大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制订和应用试点推进等。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信息化重点应用项目、实事项目等提供配套资金,按照市政府规定予以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市信息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情况和信息化发展重点,于每年上半年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息委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表);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方案;
  
  (三)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四)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必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信息委在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建设目标、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四条  市信息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项目所属领域和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市信息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安排向市信息委提出用款申请;市信息委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用款计划,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市信息委的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市信息委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重大项目,市信息委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信息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并向市信息委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业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费、软件开发费、委托业务费、咨询费等。上述各项费用,凡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委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委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预〔200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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