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19 16:08:00 来源:江西省
文号:赣财监[2008]21号
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促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提高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对财政部门内各职能机构及直属单位预(决)算编审、财政财务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审定后,下达内部整改意见。
第五条 内部监督检查要按本级财政部门领导批复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最少不得低于30%。检查时限以上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内部监督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及直属单位应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前,对本单位主管财政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送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结合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项目,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组织实施。检查组既可以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单独组成,也可从各职能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得少于2人。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八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九条 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不提前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被查单位应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负责人汇报,并由其向财政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
(九)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情况;
(十)各职能机构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四)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情况;
(十五)核实各职能机构及直属单位自查情况;
(十六)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就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向被查单位出具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查单位应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章。同时检查组应告知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若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应予注明。
检查组上报检查报告时,应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及检查组书面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集中审理并提出整改建议报财政部门领导审定后,形成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门领导批复的整改意见,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改,被查单位应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监督专职机构。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将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对检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应对上年度内部监督检查的单位(机构)进行回访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征求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全省财政内部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情况的汇总。必要时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可以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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