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2-04 16:14:00 来源:福建省建设厅


  颁布单位: 福建省建设厅
  
  颁布时间: 2008-12-02
  
  生效时间: 2009-02-01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设[2008]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与省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比选的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大中型设计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招标经验。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但承担设计的中标人除外。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2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设计项目的工程估算金额和计费系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取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
  
  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和盖章。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或地市分库中随机抽取参与建筑工程设计评标的技术、经济专家;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建筑(或规划)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9人(含9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包含1名结构专家。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和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中小型设计项目的详细评审办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大型设计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评审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评审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的,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数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一半,否则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审查进行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商务文件的详细评审(评分)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均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文件的评审应采用两阶段评审的办法。第一阶段进行初选,评标委员会从设计方案水平、工程投资控制、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进度安排和特殊施工方案或技术等方面对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和比较,投票推荐出得票率最高的前5个投标人进入初选名单。若有效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则全部进入初选名单。第二阶段仅对进入初选名单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进入初选名单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其中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技术分评分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的分值的详细分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得分的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招标人因非正常情况终止实施,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
  
  第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设计招标主管部门报告。
  
  中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同时,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更换一次扣罚设计合同总额3%,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若替换人数超过投标时所报人数一半的,其超过的部分,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每替换一人扣罚设计合同总额1%,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二十条  中标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管理,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