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2-05 14:44:00 来源: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代理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在本地区从事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项目管辖权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察和审计。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相互制约制度,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并建立必要的供应商信息库;应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参加或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活动。
第五条 外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焦作市区域内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务,应在开始采购活动前,持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代理活动的参与人员名单和采购活动实施方案等资料,到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本规程规定。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并立项,编制统一的采购文件编号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发生特殊情况后3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重新组织采购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章 代理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遵循以下一般程序:
一、 接受委托。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前,应接受采购人委托,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统一格式),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期限、结果要求、各自责任等基本内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将委托代理协议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二、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采购人沟通,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确认。无异议后,于采购文件发售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三、 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根据需要,政府采购信息也可以在其他媒体同时发布,但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采购代理机构除发布采购信息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具备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成功率。
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也要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特殊情况下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应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信息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 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 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5、 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及地点;
6、 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信息公告内容需要更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会议召开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发布信息更正公告。如有必要,可延长采购会议截止期,并通知各投标人。
四、接受报名。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报名手续,并进行报名登记。需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的,应按照采购信息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指定专人严格审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发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售价,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采购文件的最高售价超过300元/份的需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及数量等情况进行保密。
六、现场考察或答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报名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考察情况或答疑会的内容应详细准确记录,形成纪要并存档。答疑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其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应在评审会议召开二日前,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将采购项目编号、确定的评审专家人数、专业和抽取时间、评审时间等内容如实填列,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4小时内(特殊情况的在48小时内),派专人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者特殊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家库中,按照随机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时,应根据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按照抽取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或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在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情况应当场作详细的记录并备案。
八、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采购小组。评审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采购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九、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谈判、询价前,应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具体的时间、地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视情况派人到现场监督。
十、组织实施评审。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一般程序:
1、签到。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组织签到,并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保证金收存、会议记录、资料的发放收集和汇总等工作。投标供应商在签到时递交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签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条款的情形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2、提出回避建议。主持人在开标之前,应要求符合本次采购活动回避条件的人员进行回避,同时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无异议后,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宣布会场纪律、评审原则(或办法)和注意事项。开标会场应安排有序,布置得当,保持安静;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并要求与会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发言,关闭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对扰乱会场秩序的要清除出会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参加开标会议,不得与投标供应商私下接触。
4、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代表都要参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唱标顺序和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相关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也可以指定工作人员复唱,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运用多媒体演示。开标过程应当记录,要求投标供应商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案。
5、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现场必须秩序井然。进入评标现场的所有人员,应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将通讯工具交采购代理机构收存,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与本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无工作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在评标开始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宣布评标纪律和要求,介绍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有关表格等内容,并要求其签署评审守则或承诺。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审组长。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组长的组织下,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供应商代表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意见表》等评审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组长起草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事先授权也可以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整个评标过程、答疑内容、评审意见等内容指定专人做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所有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程序同公开招标程序一致。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
1、签到。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签到时间和地点组织签到,并负责谈判供应商响应性文件的接收、保证金收存、会议记录、资料的发放收集和汇总等工作。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签到时递交其谈判响应性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签收谈判响应性文件时应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出现谈判文件规定的不予接收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情形的,不予接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性文件。
2、提出回避建议。谈判主持人在谈判开始之前,应要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回避,同时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无异议后,宣布谈判开始。
3、宣布谈判纪律、评审原则(或办法)和注意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谈判会场应布置得当、安排有序,要求所有人员关闭或统一收存通讯工具。
4、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确定谈判顺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进入谈判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将通讯工具交采购代理机构收存,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离开谈判现场。与本项目谈判无关的工作人员、无工作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谈判小组应推荐谈判组长,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成交标准和方法,对各个参与谈判供应商的方案、服务条款、最后报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和比较,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意见表》,推荐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顺序,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整个谈判内容做详细的记录并备案。参加谈判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任何谈判有关的情况。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作询价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制作统一内容的询价采购文件。
2、选择询价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可能多地抽取询价供应商参与竞争。被询价供应商随机抽取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随时记录备案。
3、询价。被询价供应商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自主确定不得变更的报价,并将报价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询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打开密封的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及时告知所有被询价采购供应商。
十一、发布结果公告。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定中标(成交)结果在指定的媒体公布。
采购结果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采购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在公告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出现质疑或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答复。
十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组织或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采购代理机构代签合同的,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退还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四、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定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文件(包括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发票、验收报告等),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付款。
十六、资料归档。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议书、采购文件、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名单、资质审查登记初(复)审表、采购记录、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将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审查备案资料。对备案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中止采购活动,或作出重新采购的决定。
第九条 代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报送采购代理协议书的同时,将拟定的列明实施采购活动的具体措施的采购预案,报政府采购管采购理部门备案。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邀请纪检监察、审计和检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质疑和投诉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中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调查落实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应采取随机方式选择投标、询价供应商,而未采取随机方式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
(六)与供应商串通,泄露招标采购等秘密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一)接受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三) 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率不足95%的;
(四) 按规定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合同等,其备案率不足90%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备案超过3次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代理采购项目年度内超过三个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五)开标、谈判、询价过程记录不认真、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代理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在本地区从事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项目管辖权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察和审计。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相互制约制度,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并建立必要的供应商信息库;应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参加或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活动。
第五条 外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焦作市区域内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务,应在开始采购活动前,持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代理活动的参与人员名单和采购活动实施方案等资料,到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本规程规定。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并立项,编制统一的采购文件编号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发生特殊情况后3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重新组织采购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章 代理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遵循以下一般程序:
一、 接受委托。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前,应接受采购人委托,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统一格式),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期限、结果要求、各自责任等基本内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将委托代理协议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二、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采购人沟通,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确认。无异议后,于采购文件发售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三、 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根据需要,政府采购信息也可以在其他媒体同时发布,但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采购代理机构除发布采购信息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具备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成功率。
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也要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特殊情况下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应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信息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 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 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5、 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及地点;
6、 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信息公告内容需要更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会议召开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发布信息更正公告。如有必要,可延长采购会议截止期,并通知各投标人。
四、接受报名。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报名手续,并进行报名登记。需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的,应按照采购信息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指定专人严格审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发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售价,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采购文件的最高售价超过300元/份的需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及数量等情况进行保密。
六、现场考察或答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报名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考察情况或答疑会的内容应详细准确记录,形成纪要并存档。答疑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其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应在评审会议召开二日前,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将采购项目编号、确定的评审专家人数、专业和抽取时间、评审时间等内容如实填列,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4小时内(特殊情况的在48小时内),派专人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者特殊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家库中,按照随机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时,应根据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按照抽取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或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在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情况应当场作详细的记录并备案。
八、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采购小组。评审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采购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九、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谈判、询价前,应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具体的时间、地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视情况派人到现场监督。
十、组织实施评审。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一般程序:
1、签到。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组织签到,并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保证金收存、会议记录、资料的发放收集和汇总等工作。投标供应商在签到时递交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签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条款的情形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2、提出回避建议。主持人在开标之前,应要求符合本次采购活动回避条件的人员进行回避,同时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无异议后,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宣布会场纪律、评审原则(或办法)和注意事项。开标会场应安排有序,布置得当,保持安静;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并要求与会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发言,关闭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对扰乱会场秩序的要清除出会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参加开标会议,不得与投标供应商私下接触。
4、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代表都要参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唱标顺序和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相关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也可以指定工作人员复唱,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运用多媒体演示。开标过程应当记录,要求投标供应商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案。
5、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现场必须秩序井然。进入评标现场的所有人员,应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将通讯工具交采购代理机构收存,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与本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无工作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在评标开始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宣布评标纪律和要求,介绍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有关表格等内容,并要求其签署评审守则或承诺。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审组长。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组长的组织下,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供应商代表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意见表》等评审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组长起草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事先授权也可以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整个评标过程、答疑内容、评审意见等内容指定专人做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所有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程序同公开招标程序一致。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
1、签到。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签到时间和地点组织签到,并负责谈判供应商响应性文件的接收、保证金收存、会议记录、资料的发放收集和汇总等工作。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签到时递交其谈判响应性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签收谈判响应性文件时应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出现谈判文件规定的不予接收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情形的,不予接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性文件。
2、提出回避建议。谈判主持人在谈判开始之前,应要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回避,同时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无异议后,宣布谈判开始。
3、宣布谈判纪律、评审原则(或办法)和注意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谈判会场应布置得当、安排有序,要求所有人员关闭或统一收存通讯工具。
4、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确定谈判顺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进入谈判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将通讯工具交采购代理机构收存,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离开谈判现场。与本项目谈判无关的工作人员、无工作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谈判小组应推荐谈判组长,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成交标准和方法,对各个参与谈判供应商的方案、服务条款、最后报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和比较,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意见表》,推荐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顺序,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整个谈判内容做详细的记录并备案。参加谈判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任何谈判有关的情况。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作询价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制作统一内容的询价采购文件。
2、选择询价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可能多地抽取询价供应商参与竞争。被询价供应商随机抽取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随时记录备案。
3、询价。被询价供应商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自主确定不得变更的报价,并将报价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询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打开密封的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及时告知所有被询价采购供应商。
十一、发布结果公告。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定中标(成交)结果在指定的媒体公布。
采购结果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采购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在公告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出现质疑或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答复。
十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组织或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采购代理机构代签合同的,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退还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四、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定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文件(包括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发票、验收报告等),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付款。
十六、资料归档。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议书、采购文件、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名单、资质审查登记初(复)审表、采购记录、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将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审查备案资料。对备案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中止采购活动,或作出重新采购的决定。
第九条 代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报送采购代理协议书的同时,将拟定的列明实施采购活动的具体措施的采购预案,报政府采购管采购理部门备案。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邀请纪检监察、审计和检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质疑和投诉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中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调查落实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应采取随机方式选择投标、询价供应商,而未采取随机方式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
(六)与供应商串通,泄露招标采购等秘密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一)接受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三) 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率不足95%的;
(四) 按规定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合同等,其备案率不足90%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备案超过3次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代理采购项目年度内超过三个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五)开标、谈判、询价过程记录不认真、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 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焦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 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焦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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