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8日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含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级党政机关管理使用的领导干部、行政公务和专项业务用车,包括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19座以下旅行车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大轿车包括20座以上的封闭式车辆,摩托车包括使用燃油和蓄电池作动力的车辆。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合理安排的编配办法。车辆编制根据各单位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单位工作职能等确定。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和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得超标、超编制配备。
第五条 上级部门配备、调拨的车辆,单位自筹或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中的小汽车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六条 由国家投资、省级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用小汽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小组审核,报请主管省领导同意后,纳入车辆统一管理,车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等特殊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种车辆,由车辆编制部门另行核定其编制数。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八条 配置更新公务用车的原则。省级机关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应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按编制管理,统一配置国产车,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条 配置更新小汽车的标准。正省级领导干部配置更新小轿车的标准是,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副省级领导干部配置更新小轿车,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厅(局)级领导干部配置更新公务用小轿车,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一般公务用车配置价格20万元以内。
省级党政机关因工作特殊,确需配置越野车的,原则上购买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汇总初审并商省监察厅同意后,报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小组审核,并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购车审批机构。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由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负责。审批小组由省政府秘书长任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对省级机关购置公务车辆进行审核审批,年度购置计划应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小组的职责。对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经省监察厅审查后由省财政厅呈报的《年度省级机关新增更新公务车辆购置计划》、《年度省级机关专项业务用车购置计划》进行审定;年度车辆购置计划审定后,对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车型的进行复审;在年度购车计划编制前,个别部门因工作急需配置的新增、更新车辆,经省财政厅提出初审意见,省监察厅审查后进行专项审定。
第十二条 车辆审批程序。
(一)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更新车辆审批程序。按照领导干部的行政工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提出计划,送省财政厅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省监察厅审查后,报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后,省财政厅下达政府车辆采购限额预算。
(二)省级机关新增更新公务车辆的审批程序。省级机关根据本单位车辆编制情况,提出新增更新公务车辆的申请,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为领导干部配备更新车辆的,应说明单位领导职数及其配车状况。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省监察厅审查后,纳入年度省级机关配置更新公务车辆计划,提交审批小组审核,并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省财政厅下达政府车辆采购限额预算。各部门不得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
(三)省级机关配置业务车辆的审批程序。省级机关根据本单位专项工作任务和车辆编制情况,提出配置专项业务用车的申请,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编制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监察厅审查后,纳入年度省级机关专项业务用车配置计划,提交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小组审核,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逐步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年限和配置更新条件。省级领导干部在任同级职务期间更换车辆,原车辆使用须达到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12万公里,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2万公里仍能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可更换。省级各部门公务车辆,9座(含9座)以下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使用年限为15年,9座以上的公务用车(面包车、中巴车、大轿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车辆已达报废标准的,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提出更新申请。
第十四条 车辆的采购。公务用车是政府控制购买的商品,必须严格遵守“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年度配置更新车辆计划经审批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下达车辆采购预算以及批准的单位自筹资金限额,政府采购部门依据采购预算和单位自筹资金限额,在坚持价格标准的前提下,按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年度省级机关新增、更新公务车辆计划一经审定,一般不得更改。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计划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审核后报审批小组审批。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要加强公务用车支出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单车费用定额。
第十七条 全面执行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逐步实行车辆支出费用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制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用车要履行批准手续,定期公布用车记录。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不准从事非公务活动。严禁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严格实行一车一牌的车牌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挪用车牌、套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和未经批准私自安装车载警灯、警报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做好等级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
第四章 车辆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的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处置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的调拨由省财政厅统一实施,各单位不得私自调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准转让、变卖。确需转让、变卖的,报省监察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六条 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凡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报废手续后,由经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进行回收。
第二十七条 省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丢失,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保险机构报案,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毁损、丢失获得的理赔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公务车辆处置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报废、丢失等国有资产账目变更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没收车辆。
(一)超编制购车或未经批准超标准购车;
(二)先购车再办申报审批手续;
(三)豪华装修或违规改装汽车;
(四)公车私用、公车私户或异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长期借用、换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以及未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
(六)违规用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交通事故;
(七)违反车辆号牌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军(警)和公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 省级机关要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本规定,抓好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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