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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

作者:青海 发布于:2008-12-11 15:24:00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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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政办〔2008〕1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草拟了《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现随文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发至县)


  
  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促使各单位公平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省本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省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附《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是省级机关申请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数量限额和经费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省本级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审批依据。
  
  第四条 省级机关申请购置资产,要坚持与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对设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坚持“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按标准进行配置;对尚未设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同时,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 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应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和节能环保的原则。办公用房修缮材料、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购置原则上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产品为主。应当优先使用经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可采购进口产品。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预算,在标准限额内视财力情况安排。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实行前置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级机关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占用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拟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计划,测算所需经费额度,于当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资产配置经费预算申请,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存量资产状况,结合财力、单位资产占用情况等对省级机关提出的办公用房修缮和资产购置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省级机关可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拟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项目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并将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省级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等因素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省级机关不得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省级机关的具体工作职能和存量资产现状,对超过配置标准占用的资产,采取无偿调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研究建立省级机关资产配置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对省级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资产配置办法和配置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
  
  (试行)


  一、办公用房修缮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和我省财力的实际情况,办公用房修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15-30㎡。省级机关办公用房修缮按“编制人数×办公用房修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核定修缮面积上限,超出面积限额部分的修缮支出由单位自筹解决,并不得超过修缮标准。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最短修缮间隔不得少于二十年(屋面、采暖、上下水系统的正常维修除外。),最短修缮间隔期间内墙面粉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达到最短修缮间隔,且已不能满足基本办公条件要求的,可申请重新修缮。省级机关租赁使用的办公用房,只能简单修缮。
  
  (一)机关办公用房
  
  最短修缮间隔期内的修缮,原则上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原设计。公用部位修缮内容包括:
  
  1、内、外墙面:普通涂料饰面;
  
  2、门厅、楼梯间、走廊、卫生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按照原设计修缮;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可采用国产中档产品。
  
  办公室、会议室修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灯具、开关插座和必须的综合布线。
  
  (二)机关办公用房修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修缮内容,按照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计价》,结合财力安排。
  
  二、交通工具购置标准
  
  省级机关人均车辆标准为: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扣除在职正、副省级干部编制后,按每13人配备1辆的比例,核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一般公务用轿车购置经费预算为每辆25万元以内(含购置费等相关费用)。载货汽车、专用汽车、越野车实行个案审批。其中:载货汽车、专用汽车根据实际需要据实安排购置经费预算,越野车购置经费预算一般控制在45万元以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更新年限15年。
  
  三、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1、厅级领导办公室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5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等。
  
  2、处级及处以下办公室按每人不超过25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二)会议室家具
  
  1、小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2、大、中型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备。
  
  四、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配置数量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确需配备计算机的,每岗位限配一台。
  
  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二)打印机
  
  1、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600元。
  
  2、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3、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
  
  4、宽幅面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7000元。
  
  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三)复印机配置仅限于独立对外发文单位。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或50人以上单位可配中高档数码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25000元,50人以下单位可配模拟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四)速印机配置仅限于独立对外发文单位。编制人数50人以上单位可配数码速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多媒体系统每套标准不超过6万元。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六)其他设备
  
  1、扫描仪: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2、传真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
  
  3、电话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元。
  
  4、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5、电视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6、数码照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4000元,每单位限配1-3台。并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7、数码摄像机:每台标准不超过6000元,根据实际需
  
  要从严控制。
  
  五、专用和非标设备、未设置配置标准的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单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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