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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青海 发布于:2008-12-11 15:32:00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办[2008]1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为加强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我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标准、购置更新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地各单位财力状况的逐步好转,在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方面又逐渐出现了攀比之风,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现象有所抬头,不仅加重了各级财政和单位的负担,同时也助长了不良风气。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努力从源头治理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现象,以保障部门公务用车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逐步将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总量控制、从严审批。
  
  (二)简朴达标、节能环保、经济实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清理超编、奖惩结合。
  
  三、加强车辆配置管理
  
  (一)严格车辆编制的管理。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执行。车辆编制是一个单位公务用车数量的最高限额,不是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必须达到的标准。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党政机关车辆与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4]1088号)规定的单位车辆编制定额。任何单位均不得超编制配车。
  
  (二)从严执行车辆购置标准。严格执行省纪委有关严格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倡使用国产自主品牌、经济环保、满足工作需要的汽车,严禁违反规定购置或更新超标准豪华小轿车。
  
  党政机关要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廉政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越野车的管理,略决反对高标准、高规格配置越野车。在公务用车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购置越野车的,省级行政机关中综合部门可配备两辆越野车,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辆越野车,价格一般不超过45万元。
  
  四、加强车辆审批管理
  
  规范购置的管理。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办理审批手续后,车辆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
  
  对于车辆数未达到编制数,且单位需购置车辆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有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对于车辆数已达到编制数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车辆的,要严格执行先报废、后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有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对于车辆已超编且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经审核确需更新车辆的单位,必须在单位现有车辆中调拨或经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拍卖减少现有车辆后方可更新。
  
  五、加强车辆处置管理
  
  超编车辆的处置。超编、超标准车辆由单位先行清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达到报废年限的,按车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由财政部门采取无偿调配、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2008年底前完成超编车辆的处置工作,使本单位车辆达到编制规定标准。
  
  六、加强车辆经费管理
  
  财政部门按单位车辆编制内的实有车辆安排车辆经费,对车辆经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审验费等。车辆费用定额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实行按分类全年单台定额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车辆燃料、维修、保养、保险、审验等经费管理,严格审批制彦,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七、加强车辆资产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和单位购置、接受捐赠、调入车辆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任意作价变卖车辆,确需处置时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或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评估后公开拍卖。
  
  八、强化奖惩措施
  
  (一)对2008年底前完成超编超标准车辆处置工作,使本单位车辆达到编制规定的标准的,财政部门将在今后安排车辆更新经费时优先考虑。
  
  (二)对2008年底前未完成超编超标准车辆处置工作,本单位车辆仍超编制或超标准的,财政部门将在以后编制部门预算时,除对超编车辆一律不安排车辆经费外,还将按照超编或超标准车辆的数量相应扣减编制内车辆预算定额标准经费。
  
  九、加强州(地、市)、县(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
  
  (一)严格车辆编制管理。各州(地、市)、县(区)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规范车辆购置管理。各州(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对车辆购置经费进行严格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对挪用专项奖金购置公务用车的,要协同纪检、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强车辆资产、维修维护管理。各州(地、市)、县(区)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车辆资产管理,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维护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高效率、节约费用支出,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地区车辆编制、购置标准、车辆资产、维修维护管理等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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