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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

作者:湖北 发布于:2008-12-11 16:28:00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试点单位:
  
  为了做好资产配置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单位的资产配置必须严格按照此标准在“一上”时编制2009年度新增资产购置预算,并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
  
  二、凡未纳入部门预算的新增资产配置行为,不得进入部门采购,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不受理国库资金支付申请。
  
  三、对违反本规定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行为,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提高通用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35、3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制定本配置标准。
  
  一、制定配备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制定,兼顾财力和效能。
  
  二、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所称通用设备是指一般性通用设备,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文件柜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分体式空调、窗式空调;
  
  (四)其他设备。包括碎纸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与影碟机等。
  
  四、具体配备标准:
  
  (一)办公家具
  
  (1)办公室家具:
  
  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0元;
  
  处级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000元;
  
  科级及以下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00元。

1

  (2)会议室家具:
  
  ①建筑面积在40㎡以下的小会议室,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配备。
  
  ②建筑面积在40㎡-100㎡的中型会议室,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③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配备。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均在10年以上。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除工勤人员外,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配备一台台式电脑控制总量,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7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12000元;每单位可按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3配备。
  
  2、打印机
  
  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对于已使用局域网的单位,原则上实行网络打印,实现共享,每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1/2配备普通激光打印机;对于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2/3配备普通激光打印机,但因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合理配备。
  
  普通激光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2500元;A3每台不超过60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1500元;A3每台不超过2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4000元(特殊用途)。
  
  网络工作组激光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8000元。
  
  打印传真一体机:每台不超过1500元。
  
  3、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各单位每20人可配备一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配备高档或中档复印机。其中,高档复印机价格上限为25000元;中档机每台价格不超过15000元。
  
  4、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每单位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可增配,但每单位不超过2台。
  
  5、投影仪
  
  原则上配备便携式投影仪,每单位可配置一台,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0元。
  
  6、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60㎡以下的小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扩音系统;
  
  (2)60㎡-2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配备;
  
  (3)200㎡-5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配备;
  
  (4)5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配备。
  
  (三)空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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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
  
  (四)其他设备
  
  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适当配置,每台不超过1500元;
  
  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每20人不得超过两台,每台不超过1500元;
  
  传真机:按每5人配置一台(包括打印复印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每单位配置各一台,每台分别不超过4000元、10000元;
  
  电视机与影碟机:每单位配置一套,每套不超过7000元。
  
  (五)其他未列入本配置项目的通用设备,如单位因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确需配备的,则按实际情况,经申请报批后配置。
  
  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年限均在6年以上。
  
  五、通用设备的更新
  
  (一)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达到使用年限方可更新;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按照各自规定的技术指标年限予以更新,一般至少须达到6年以上。
  
  (三)上述设备,若有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而无法使用等,确需更新配置的,须先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再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和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用设备实行以旧换新的,单位通用设备更新后,须将原有通用设备上缴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核销手续,原有设备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处置。
  
  六、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通用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可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二)上述通用设备原则上应购置国产产品;
  
  (三)国家对相关通用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资产配置的相关程序报批。
  
  (五)以上标准每两年按其市场价格调整一次,调整价格另行通知。
  
  (六)除省明确规定外,以上标准中涉及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人数为准。
  
  七、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通用设备配置参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标准先试行,经完善后对外发布,并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限(元)

计算机

台式电脑

7000

原则上每人配备一台

笔记本电脑

15000

每单位不超过单位人数的1/3

打印机

普通激光式

2500(A4)

对于已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每单位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1/2;对于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每单位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2/3

6000(A3)

普通喷墨

1500(A4)

2000(A3)

针式

4000

网络工作组激光式

8000

打印传真

一体机

1500

复印机

中档机

15000

各单位每20人可配备一台,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备高档机或中档机

高档机

25000

速印机

数码一体

40000

以局或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可配备1

投影仪

便携式

20000

原则上每单位配备一台

会议室扩音设备

 

5000060-200㎡)

每个大、中型会议室配置1套扩音设备

80000200-500㎡)

100000500㎡以上)

碎纸机

 

1500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

适当配置

扫描仪

 

1500

20人不超过2

传真机

 

2000

5人可配备一台

数码照相机

 

4000

原则上每单位配备一台

数码摄像机

 

10000

原则上每单位配备一台

电视机与影碟机

 

7000

原则上每单位配置一套

其他

 

 

未列入的其它办公设备按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经申报审批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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