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8日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含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省级机关管理使用的领导用车、行政公务和专项业务用车,包括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19座以下旅行车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大轿车包括20座以上的封闭式车辆,摩托车包括使用燃油和蓄电池作动力的车辆。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使用的小汽车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大轿车、摩托车不实行编制管理。核定编制后,发放《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证》 (以下简称《车辆编制证》),实行一证一车。
第五条 省级机关原则上一般不配置越野车,确需配置越野车的,原则上购买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汇总初审并商省监察厅同意后,报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小组审核,并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核定编制
第六条 省级机关公务小汽车的核定,按照厉行节约、总额控制、区别职能、按责定编的原则,实行一车一编,动态管理,并按下列办法核编:
(一)正、副省级干部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省纪委副书记、秘书长(纪委常委)和各厅局(包括独立二级局)现职主要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省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任期内工作用车由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负责提供、保证。
行政隶属关系属于所在单位的省级领导干部,其车辆编制含在所在单位的车辆编制总额中。
(四)现职副厅级干部和厅级非领导干部不固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保证工作用车。厅及厅以下离退休干部不配备车辆,已配备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收回。已经调离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使用原单位车辆。
(五)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公务小汽车,按6人1辆定编。
(六)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公务小汽车,按7人1辆定编,其它党政机关公务小汽车,按9人1辆定编。
(七)公检法司部门执法用车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部颁标准的比照本条第五款规定定编,单独审批。
(八)抗旱、救灾、防汛、抢险、森林防火等特殊业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定编。
(九)个别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其性质,另行核定。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七条 省级机关公务小汽车配备标准为: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小汽车;副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小汽车;现职厅(局)长级干部、厅级非领导干部和副厅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小汽车。
第四章 购置更新
第八条 新购或更新公务小汽车,应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选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
第九条 新购或更新公务小汽车,在申请办理《车辆编制证》后落实资金,购车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施政府采购。公务小汽车资产管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车辆使用年限和报废审批。省级干部用车年限为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2万公里,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2,万公里仍能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可更换。9座(含)以下公务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使用年限为15年,9座以上的公务车辆(包括面包车、中巴车、大轿车)使用年限为10年。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小汽车的编制管理由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负责。审批小组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审批省级机关的车辆编制总额,每两年核定一次,并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车辆编制总额,制订《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本》,实行总额控制。
编制内的车辆,实行“一证一车”,由用车单位申请,省财政厅审核认定后,统一发放《车辆编制证》。《车辆编制证》是单车的身份证明,作为办理车辆养路费、运行费、保险、调配、过户、报废、更新等手续的依据。编制内的车辆,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规定安排车辆运行经费。
对于接受捐赠、上级调入、项目配备的车辆,必须提供捐赠、调入的相关证明,申请办理一次性编制,车辆报废时车辆编制作废。项目配车,必须列入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调入机关使用,所需经费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公务小汽车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总额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超编车辆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统一调配使用或公开拍卖。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原核定的车辆编制作废。新成立机构的车辆编制,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核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购置、更新车辆。对违反规定超编、超标、私自购置、更新车辆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没收所购车辆,从第二次起核减该单位的车辆编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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