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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青岛市科技局、市 发布于:2008-12-18 15:05:00 来源:青岛市崂山区科技信息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9号)精神,规范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在《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研究制订《青岛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青岛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即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已投入小批量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四)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五)产品采标证明(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六)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七)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科技计划立项批文;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区、市(企业注册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区(市)科技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报产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经认定的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二条 在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市科技局撤销认定证书,从《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并取消因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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