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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培训考试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1-13 11:43:00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培训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执业人员执业水平,规范代理行为,保证代理服务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厦门市各级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 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对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执业人员的职责和职业能力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各有关方面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政府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三)具体组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四)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或参与
  
  供应商履约验收;
  
  (五)妥善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三章 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培训和考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为现行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业务知识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和在线培训。集中培训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政府采购业务的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由各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参加集中和分散培训外,应积极自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执业人员业务素质。
  
  第九条   执业人员每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政府采购集中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 政府采购集中培训的考试由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主要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
  
  市财政局将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适时推出在线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加强政府采购执业人员考试工作管理,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培训和考试实行登记制度。《厦门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和考试情况的登记凭证。
  
  执业人员参加并完成政府采购集中培训和考试的,其培训和考试情况由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厦门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上登记。
  
  执业人员参加并完成各区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分散培训的,可以由各区财政部门在证书上进行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情况将作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参加培训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其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执业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参加考试的,或考试不合格的,市财政局将对其重新培训,培训结束后将重新组织考试。如执业人员经重新考试仍不合格的,其名单将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出借、出租、转让或者自行涂改《厦门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市财政局将视情收回其《厦门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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