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9-02-02 16:39:00 来源: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投标保证金,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其在确定的期限内参与各种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资金。
第三条 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办理本着自愿缴纳、存取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 已成为政府采购入库供应商;
3. 在政府采购市场有良好的履约表现;
4. 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 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办理应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中心批准并签订协议书后,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额款项缴至指定账户,由采购中心财务部门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并向供应商发放“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
已成为采购中心入库供应商的可直接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成为采购中心入库供应商的应先在综合信息处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后,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上应载明缴纳单位名称、缴纳数额及有效期限,并加盖采购中心财务印章。
第六条 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暂定为人民币贰万元,期限一年(不计利息)。
第七条 已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参与各种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无需另行缴纳项目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已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应持“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原件或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的复印件递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另行缴纳,不得从年度投标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续交。
1. 年度投标保证金到期后,由供应商提出返还申请,同时将专用收款收据、“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提交采购中心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2. 在年度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供应商可随时提出返还申请。但是在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提出返还申请;跨有效期的还应予以相应顺延。
3. 供应商可申请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续交,由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重新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并发放“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年度投标保证金: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的;
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中标(成交)资格的;
4. 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牟取中标(成交)资格的;
5. 中标(成交)后,拒绝按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中标(成交)服务费的;
6. 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7. 中标(成交)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9. 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
发生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应当在参加下一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之前及时补足年度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供应商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非采购中心原因导致退还年度投标保证金迟延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中心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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