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合法、有效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驻马店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的疑问。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予以及时口头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
第七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
(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理由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同一质疑事项未经被质疑人质疑处理;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被质疑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工作。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重新提出质疑日期为提出质疑日期;
(二)质疑不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采购活动的,应告知质疑供应商向组织该项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被质疑人应当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三章 质疑处理
第十二条 被质疑人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
(二)处理质疑过程中,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供应商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三)组织审查。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
(四)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内容应当针对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得将评委意见原封不动作为质疑答复意见,更不得推诿敷衍。
(五)质疑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十三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受理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质疑处理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
第十四条 被质疑人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起质疑的供应商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修改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宣布终止采购活动,并重新组织采购;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被质疑人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起质疑的供应商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宣布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宣布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宣布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质疑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
(一)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二)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四)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七)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十八条 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答复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被质疑人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依法另案予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和被质疑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三)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或检测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四条 被质疑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第二十五条 被质疑人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把质疑处理情况(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等)作为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如实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质疑书
2、质疑受理登记表
3、质疑答复书
附件1:
质疑书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被质疑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供应商)认为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具体质疑事项: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
事实依据、理由:___________。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质疑受理登记表
序号: 招标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部 门 项 目 负责人 质 疑 供应商 单位 名称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联系 电话 质 疑 事 项 受 理 时 间 年 月 日 答 复 时 间 年 月 日 办 理 期 限 天
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3:
质疑答复书(格式)
编号:
------------(供应商):
你单位关于“ 政府采购项目”(标书编号: )的书面质疑,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欢迎并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你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自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回执
收到时间是否满意质疑供应商名称签章确认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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