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16 16:09:00 来源: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日建招发[2009]5号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有限数量评审制)和资格后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一)14层以上(不含)或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民用建筑、设有2层及以上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单跨跨度36米以上(不含)或檐高25米以上(不含)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不含)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40米及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
第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在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七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
(二)资格后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审。
第八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应对潜在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等业绩、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审查的依据,同时应明确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评审的方法、标准。
第九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格、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四)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发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截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
招标人应对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并签收妥善保管,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由该招标项目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相互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详细审查; (三)澄清与核实。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或者虽有但被审查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
(二)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的;
(三)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四)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五)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六)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采用量化打分。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多于8家的,应选择不少于8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家且没有超过招标人预先规定的数量的,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可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补正。澄清和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潜在投标人澄清和补正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得接受潜在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通过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若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与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排序表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写明具体原因或者理由。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相同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确定后,随机分配到各标段参与投标。
建设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划分标段,潜在投标人按照自己资格许可的范围对应报名并参加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不得同时针对多个标段报名并参加资格预审。
存在投资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工程或同一标段的资格审查,如同时有两家及以上公司通过预审时,由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的顺序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更换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要求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对资格预审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三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须提供上一年度同类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的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三)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和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
第三十八条 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上一年度组织施工的工程获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定的优质(优良)工程奖,所承建的项目评定为国家、省、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及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市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质(优良)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第三十九条 注册地在日照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资料。
第四十条 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等不予认可。本市企业采用市级及以上的业绩,市外企业只认可省级及以上的业绩。
投标申请人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
第四十一条 获奖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其他按招标文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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