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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优秀政府采购监督员表彰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16 16:24:00 来源:天津市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监督员的考核评比工作,完善相关奖惩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表彰和鼓励那些积极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有着突出贡献、表现优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督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督员。
  
  第四条 我市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优秀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评选工作。每届原则上评选20名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10名优秀政府采购监督员。
  
  第五条 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2)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具有丰富的评审工作经验,并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积极的作用;
  
  (3)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按规定认真执行;
  
  (4)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政府采购的培训活动;
  
  (5)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坚持原则,业绩突出、廉洁自律、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公认;
  
  (6)没有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优秀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监督员作用,并做出突出和重大贡献的;
  
  (2)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按规定执行的;
  
  (3)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敢于纠正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监督工作和政府采购的培训活动;
  
  (5)没有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优秀政府采购监督员候选名单的前期提名工作。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提名的候选名单及候选者的相关事迹材料一并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区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代理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和两年度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督员日常考核情况,确定各自的推荐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提名情况确定最终候选名单。
  
  第九条 每届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优秀政府采购监督员评选活动的起始时间为奇数年份的五月至六月。
  
  第十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将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疑义,如存在反映情况属实且不宜作为优秀评审专家或优秀监督员的,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候选资格,原则上不增加替补候选人员。
  
  第十一条 通过公示期无异议的,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发布评选结果公告,并择期召开表彰大会对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优秀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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