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方案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作者:威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3-04 13:31:00 来源:威海政府采购网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方案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财发〔2008〕4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文件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了《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方案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方案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采购项目方案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论证和证明。
第四条 论证项目的范围。纳入《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货物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专家论证。
第五条 项目论证的内容。
(一)项目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二)项目的技术需求是否有缺陷;
(三)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倾向性或排它性;
(四)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
(六)项目方案的预算是否脱离实际。
第六条 项目论证遵循以下程序。
(一)财政业务科室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应及时审核,属于论证的项目于审核结束当日送交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组织专家论证;
(二)确定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采购办负责组织,参加人员:财政对口业务科室的代表、预算单位的代表、邀请的论证专家、监察局的代表、采购办的代表。论证专家从采购办的专家库中选定。
(三)预算单位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论证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专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严格遵守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专家小组个人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1)。
(五)论证专家小组对项目方案提出综合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小组对每位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填写《专家论证会综合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2)。
(六)预算单位对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确认,在《专家论证会综合论证意见表》中填写确认意见。
(七)预算单位根据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新的方案,报送财政业务科室审核。
第七条 论证后形成的项目方案,原则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
第八条 项目方案论证从抽取专家、组织论证到修改完成方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财政业务科室按照《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威财〔2006〕33号)的要求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经专家论证后形成的项目方案、《专家小组个人论证意见表》、《专家论证会综合论证意见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采购办监管采购。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代表不作为专家参加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的代表参加专家论证会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平、公正性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参与项目方案论证的专家,不得与预算单位存有利害关系,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应当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履行论证职责,并遵守《威海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聘请论证专家的费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支付。
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在项目论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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