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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程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3-20 15:11:00 来源:六安市

  一、发包范围和发包方式的核准
  
  招标人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发包方式核准申请,填写《建设工程发包核准表》,并提供相应的发包资格资料(立项文件、项目法人资格、投资性质等)和发包条件资料(设计资料、规划许可、资金落实证明等)。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标项目的发包范围、发包方式进行核准。
  
  二、招标组织方式的核准
  
  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供自行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的,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供代理合同和代理单位资质资料等。其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供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核准招标组织方式。
  
  三、交易登记
  
  招标人(或代理单位)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供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的核准资料,填写《建设工程交易登记表》,提出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市招投标中心受理交易登记申请,确定招标日程(即办),并在开标日前一周公布。
  
  四、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招标人(代理单位)填写信息发布申请表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核。招标公告应明确建设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数和投标要求等。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含金安区、裕安区和六安开发区)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信息进行审核,并统一编号备案。
  
  市招投标中心对经过审核备案的招标公告信息在六安市招投标网和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投标报名
  
  投标人携带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资料到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投标报名。
  
  市招投标中心办理投标报名登记事务,报名截止后,将报名资料移交招标人。
  
  六、资格审查
  
  招标人在市招投标中心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使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其标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市招投标中心为资格审查活动提供场地和随机抽取、摇号服务并进行见证。
  
  七、招标文件备案、发放
  
  招标人(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进行备案。
  
  招标人(代理单位)在市招投标中心发放经过备案的招标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并采用抽签系数确定成本控制价的,招标文件中应公开载明不低于10个的抽签系数。且载明的抽签系数均不得高于0.95。
  
  八、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开标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其中涉及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收取和退还。
  
  九、开标、评标、定标
  
  招标人(代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主持开标会议,按规定确定业主评委,派代表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进行监督,并联合相关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招投标中心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地服务,对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秩序进行管理,并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见证记录,为评标专家的抽取提供服务。
  
  十、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
  
  招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填写《中标公示单》交市招投标中心发布。
  
  市招投标中心在六安市招投标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中标通知书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核验后由招标人发出,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标准向市招投标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招标人或市招投标中心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结果确定后5日内)。
  
  十一、招投标书面报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投标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即办)。
  
  十二、合同签订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或市招投标中心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
  
  十三、提交备案资料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备案书》,供相关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批准手续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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