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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招投标市场限制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4-09 14:15:00 来源:安徽省招标局网站

  长丰县招投标市场限制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长招管办[2009]4号
  
  
  为规范投标企业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激励投标企业加强管理,促进项目尽快落成,根据有关文件及县招管委《会议纪要》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限制准入是指财政性投资的特定县内建设工程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依法开展招标时,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企业不得参与该项目招标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  实行市场限制准入的招标项目主要为:
  
  (一)投资规模在500万以上的项目;
  
  (二)属于长丰县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属于中央投资的扩大内需项目;
  
  (四)其他比较重要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的限制准入企业对象是指已经在本中心单个标段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的施工企业;在我县年度内企业资信考评为B级以下(不含B级)企业;在中标后施工过程建设单位反映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或县招管办标后监管中查出问题的企业;其他有严重不良行为等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实行的限制准入是依据项目的规模、性质等为条件,仅对该项目在报名期限内实行限制准入,不作为对其他项目或时段内的限制。
  
  第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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