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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镇江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5-18 09: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印发《镇江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
  
  权力节点监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财办〔2009〕16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镇江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财政局联系。
  
  附件:镇江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镇江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推进廉政建设,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强化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权力节点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更加有效地节约财政性资金,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权力节点监控办法,强化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控制,构筑政府采购“阳光型”操作体系和“制约型”监管体系。
  
  三、政府采购权力关键节点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二)政府采购文件制作及发售;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
  
  (六)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四、监控办法
  
  围绕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关节点,强化领导监督、民主监督、专门监督以及其他方式的监督,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控。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而拟直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出具证明资料,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公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对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按《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的要求执行。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下项目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内部制度执行。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0万元以下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所有项目的采购方式均在指定信息媒体公告,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前须报采购处备案。
  
  (二)政府采购文件制作及发售
  
  1、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细则)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响应)人公开。
  
  2、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或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的采购文件制作,建立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媒体公告等机制,杜绝因采购文件的不合理条款而造成采购活动的不规范和失败。
  
  3、采购文件发布前,须经采购单位书面审核确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须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备案。
  
  4、采购文件发售由专人负责。采用单独分开记名或无记名登记的方式发售,并对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数量等信息按规定予以保密。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1、评审专家由专人负责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抽取记录密封,至评标现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打开。
  
  2、引进 “自动语音通知系统”,提高专家抽取、确认的客观性和保密性。
  
  3、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反馈机制,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情况报采购处备案。
  
  (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
  
  1、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邀请市纪委、市政府采购管委会成员参与现场监督;
  
  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请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参与现场监督;
  
  所有招标(谈判)项目,由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监督。
  
  2、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标准统一、公开。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网络设备等一般货物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5%,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特殊情况需要调低价格权值的,应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处提出申请。
  
  最高投标报价供应商被评为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时,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说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对最低价未中标的,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说明未中标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3、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价格等采购结果在指定信息媒体公示。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
  
  1、金额300万元以上(含)、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参与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
  
  网上询价项目,采购中心每周抽查不少于1—2个项目。
  
  2、市财政局采购处、纪检监察室对所有项目随机验收检查。
  
  3、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需添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由采购中心报采购处备案。
  
  4、对定点供应(协议供货)商履约行为采用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情况公示。
  
  (六)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1、质疑事项及答疑资料在答复发出后次日由采购中心报采购处备案。
  
  2、投诉事项及处理结果告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并在指定信息媒体公示,同时报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3、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约供应商处罚决定(包括经济和行政)由采购处备案,并在指定信息媒体公示。
  
  五、综合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府采购时效
  
  1、市财政局收到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采购中心收到采购计划,在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在采购方案确定后2—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制作并交采购单位书面确认;
  
  3、中标(成交)通知发出或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供货;
  
  4、财政国库支付的采购资金在单位提交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供应商。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规定的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信息发布率达到100%;
  
  2、采购处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以及采购业务信息的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拓宽政府采购监督渠道
  
  1、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所有项目承诺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采购义务督察员全程监督。
  
  2、接受采购单位监督。制作“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单”,列明该单位采购项目的内容、中标(成交)供应商、价格等,由采购单位张榜公布。
  
  (四)建立政府采购重大事项报备制
  
  采购处及采购中心的政策制度修订、考核检查、投诉处理等重大活动事项,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把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的监控要求作为对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中心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采购绩效考核。
  
  六、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试行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办法

监控节点

监控类型

监控方式

监控内容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领导监督

专门监督

民主监督

专家论证

公示

审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而拟直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出具证明资料,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公示,市财政局采购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按《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的要求执行。

内部监督

专门监督

备案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下项目按采购中心内部制度执行。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0万元以下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所有项目的采购方式均在指定信息媒体公告,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前须报市财政局采购处备案。

二、政府采购文件制作及发售

内部监督

民主监督

公示

1、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细则)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响应)人公开。

专家论证

公示

2、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或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的采购文件制作,建立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媒体公告等机制,杜绝因采购文件的不合理条款而造成采购活动的不规范和失败。

领导监督

专门监督

审核

备案

3、采购文件发布前,须经采购单位书面审核确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须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备案。

内部监督

专项检查

4、采购文件发售由专人负责。采用单独分开记名或无记名登记的方式发售,并对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数量等信息按规定予以保密。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内部监督

专门监督

专项检查

1、评审专家抽取由专人负责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抽取记录密封,至评标现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打开。

技术监督

2、引进 “自动语音通知系统”,提高专家抽取、确认的客观性和保密性。

专门监督

备案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报市财政局采购处备案。

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

领导监督

专门监督

民主监督

现场检查

1、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邀请市纪委、市政府采购管委会成员参与现场监督;

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请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参与现场监督;

所有招标(谈判)项目,由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监督。

专门监督

内部监督

现场检查

备案

2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标准统一、公开。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网络设备等一般货物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5%,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特殊情况需要调低价格权值的,应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最高投标报价供应商被评为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时,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说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最低价未中标的,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说明未中标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民主监督

公示

3、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价格等采购结果在指定信息媒体公示。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

内部监督

民主监督

专家论证

现场检查

1、金额300万元以上(含)、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参与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

网上询价项目,采购中心每周抽查不少于12个项目。

专门监督

现场检查

2、市财政局采购处、纪检监察室对所有项目随机验收检查。

领导监督

专门监督

民主监督

审批

3、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需添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由采购中心报市财政局采购处备案。

专门监督

民主监督

现场检查

公示

4、对定点供应(协议供货)商履约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情况公示。

六、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专门监督

备案

1、质疑事项及答疑资料在答复发出后一日内报市财政局采购处备案。

专门监督

民主监督

公示

备案

2、投诉事项及处理结果告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并在指定信息媒体公示,同时报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3、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约供应商处罚决定(包括经济和行政)由市报财政局采购处备案,并在指定信息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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