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镇财采〔2009〕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
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各驻镇单位,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我局制订了《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
附件:
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以及驻镇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对于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单次采购量小、采购频率高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并进行再次竞价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全省联动的工作要求,市级(含京口、润州、镇江新区、驻镇采购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全省统一采购结果。其他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愿参加。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一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我市确定3—5家代理供货商。若某一品牌的本地代理供货商不足3家,则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经市财政局采购处审批后,方可签订协议,否则该品牌不纳入协议供货范围,仍实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 协议供货的产品暂定为:数码照相机(含镜头)、数码摄像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投影仪、视频展台、交换机、路由器、扫描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软件及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及除湿设备)、公务用车、轮胎、医疗设备等。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在“镇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http://www.zjzc.gov.cn/zjzc/)中公告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其最高限价、优惠率、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方便采购人执行。
第八条 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中标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具体实施采购时,采购人应采用再次竞价方式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成交价格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另外付费。
(一)单次采购单一品目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项目(不含汽车、医疗设备,下同),采购人可自行选择不少于三家的协议供货代理商进行询价比较后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协议供货代理商。
(二)单次采购单一品目的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在中标产品中推荐不少于两个的品牌,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再次竞价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应商。
第九条 采购人应在网上公告的中标产品及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范围内选择最终产品和供货商,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应向协议供货代理商出示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镇江市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简称“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可在“财政预算执行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协议供货代理商根据中标协议和采购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定《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和《镇江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合同和验收单格式样本详见镇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并可下载。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确定协议供货代理商后与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代理商凭采购人经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须加盖采购人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经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后,方可组织供货。
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代理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协议供货代理商违约时,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镇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相关内容,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采购人应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代理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代理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采购人如发现同一型号的产品价格(含非协议供货商价格),在配置和服务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明显低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调查处理。采购人须将有关情况书面申请(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报市财政局采购处审批,并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即可在非协议供货商处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代理商收取贴有政府采购专用印花的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 “货物验收单”以及贴有政府采购专用印花的销售发票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代理商支付货款。其中,属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供货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或不属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条款向供货商支付。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方自负。
第十七条 具体采购流程见附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级各采购人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的管理,严格要求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活动及协议供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制度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调辖市区采购人参加协议供货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人、协议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均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举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等处理处罚: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合同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的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七)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与采购中心签订的《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故拖欠货款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操作流程
附: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操作流程
一、采购人一次性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含)的协议供货项目时(不包括汽车和医疗设备,下同),办理流程如下:
1、采购人在“财政预算执行网上申报系统”申报采购计划,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填报纸质申请表;
2、市财政局审批采购计划;
3、采购人访问镇江政府采购网站“协议供货”栏目查找相关项目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和供应商等信息;
4、采购人在三家以上协议供货代理商询价;
5、采购人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原则,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6、采购人出示经批复的《镇江市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格式合同,一式四联);
7、供应商携“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及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采购中心在网上录入电子合同;
8、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供货;
9、采购人对货物验收,如验收合格,填写“货物验收单”;
10、采购人从网上提交合同货款的支付申请,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按合同约定和财政部门规定自行支付货款;
11、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货款。
(1)采购人网上申报采购计划 (1)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填报纸质采购计划表 (2)财政局审批采购计划 (3)采购人上网查找相关信息 (4)采购人向供应商询价 (5)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6)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7)采购中心对双方确认的合同见证并录入电子合同 (8)供应商按照合同内容供货 (9)采购人验收货物并填写货物验收单 (10)采购人提交支付申请 (11)财政局国国库集中支付货款 库处付款 (10)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货款
二、采购人一次性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推荐两个以上品牌,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争(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采购人在采购计划通过财政局审批后,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具体采购事宜。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