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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7-06 09:13:00 来源:萍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网

赣科发计字[2009]12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

  现将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6]16号)精神,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江西,建立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和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江西省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江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江西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根据《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本级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根据《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并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报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审定,形成《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形成正式的《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科技厅申述,省科技厅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并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

  (二)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说明有关要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向科技部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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