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开展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自觉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要求,技术或工艺路线稳定可靠、产品性能国内领先、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列入《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招投标中,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09]50号)规定优先购买。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 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即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首创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3、产品采标证明(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4、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5、申请单位出具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单据和经济效益证明;
6、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批文;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出口产品的出口证明;用户使用意见等有效证明。
第八条 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认定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布创新产品名单和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并颁发“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对在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创新产品证书的,将撤销其创新产品证书,从《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创新产品的资格。
第十五条 创新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将取消其创新产品称号,并收回创新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如发生泄露产品技术秘密、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