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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8-06 09:53:00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粤财采购〔2009〕1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引导、鼓励、扶持、促进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导向功能,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依法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及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货物和技术服务,该《清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的需求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定期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通报采购信息,建立起企业和科研机构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需求信息的“绿色通道”。

第六条  采购人应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反馈,省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清单》;企业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投标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审核确属《清单》内产品的,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优先采购。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投标时不得故意虚抬报价,并有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说明。

第九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考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按照《清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同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年度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时编报,年中追加预算应当按预算审批程序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如该产品符合第十八条(一)、(二)、(三)款的条件,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对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内容。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评审

    第十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是指“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对其投标价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的有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政府采购合同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第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9%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第十九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应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原则,在商务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自主创新产品时,供应商应单独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评审时仅对自主创新产品按第十八、十九条的(一)至(七)款进行价格扣除,且价格扣除幅度不能叠加。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加分;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加分;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加分;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加分;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加分;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加分;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加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自主创新产品时,供应商应单独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在评审时应计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占总报价的比重,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加分幅度分别为第二十一条(一)至(七)款的加分幅度乘以该比重。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或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具备经国家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5%分值;具备经省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或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鼓励供应商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风险问题,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可以将投保科技保险作为评审因素,并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指在投标截止时间为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因变更、撤销、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的,采购人有权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

第六部分 首购和订购

第三十条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清单》予以公布,开具政府首购证书,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科技部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清单》。具体推荐程序由省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清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首购产品。

第三十四条  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应当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对于符合政府首购基本条件的试制品的采购活动,参照本意见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订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首购产品公布前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执行,首购产品公布后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首购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  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四十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据本意见要求,鼓励优先购买列入《清单》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且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并纳入项目竣工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后如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项目余款。


第八部分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情况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三)供应商参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六条 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采购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内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或拒绝接受自主创新产品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有关促进自主创新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政府采购属于《清单》内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货物或技术服务的。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第四十七条中的(一)、(二)、(三)款规定执行或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部门应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并及时反馈省科技部门。

(一)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高于制造商指导价的;

(三)以自主创新产品名义谋取中标、成交后将合同转包的;
  (四)中标、成交后将自主创新产品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五)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获得首购订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部门应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并及时反馈省科技部门。

(一)提供虚假政府首购证书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三)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四)提供的政府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

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意见未作出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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