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人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提高采购人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对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采购人选用代理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人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按本办法选用代理采购。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下列方式选用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一)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具备相应资质且在本省注册的甲级代理机构中抽取。
(二)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具备相应资质且在本省成立注册的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中抽取。
(三)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在具备相应资质且在本省成立注册的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中自行委托。
第七条 采用随机抽取确定代理机构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中抽取三家,由采购人从中自行选择。
第八条 抽取结果一经产生,采购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填写相关资料,经抽取确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联系被抽取的代理机构,商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十一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用代理机构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代理机构明知采购人违反本规定接受委托的,财政部门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至三个月。
第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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