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06〕7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确保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要提高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认识,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大力推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
二、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政府采购具体措施
(一)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凡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必须优先采购;对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目录)的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对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实行首购和订购。
(二)科学编制政府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时, 必须作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
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
在设置评分标准时,要增加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评分因素,并通过单设“政策性因素”项目,结合同类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性能、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情况,给予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或技术加分幅度;由多个产品或技术集成的项目,要结合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报价占项目总价的比例,给予相应的扣除或加分。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三)严格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在评审时给予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满足技术和服务等条件的情况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在技术评审项中可增加评分因素;并给予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上述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以列入财政部和相关部委制定的《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且在产品认证有效期内为准,超过认证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在采购中,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小组)提供《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小组)审核确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四)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采购人在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可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清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减免收其采购文件工本费;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对其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出部分应减半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努力降低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负担。
(六)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规定在采购前报省、市财政部门核准。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的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取得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中扣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而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