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财政局文件
庆市财采[2007]11号
庆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庆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 办法 通知
附件:
庆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聘用制。被聘用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个别专业可放宽3年以上)并正在该领域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年龄在60岁以下(个别专业可放宽至65岁以上),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 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采取由本人自荐、所在单位或有关机构推荐等办法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承担过的项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专家办理聘用手续,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使之熟悉政府采购的的关政策规定和运行程序。
第五条
对经庆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庆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庆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庆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专家专业分类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库的有关信息应长期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有关评审专家的信息。
第七条 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评审权;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在项目评审时,评审专家必须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确定两名后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因行业特殊等原因,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由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评审成员名单,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供应商单位任职的;
(二)与拟评审的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
(三)与其他评审成员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实行年检制度,通过对其执业能力、公证性、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的记录审核,对年检合格的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继续聘用;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收回聘用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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