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庆市财采〔2009〕4号
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
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定了《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采购 管理 办法
庆阳市财政局 2009年3月18日印发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规范供应商的诚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参加庆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行为档案管理制度。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情况,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次数、中标内容及中标金额;
(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四)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三条
参加庆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采购人的监督及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行为主要包括:参加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按招投标文件及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在有效期内按中标标准履约;提供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的产品;按合同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第六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十一)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十二)擅自在投标有效期内降低中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等级或质量等级、更换品牌替补等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材料以次充好或项目结算弄虚作假的;
(十四)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五)恶意投诉的。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六)中标人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而仍按原合同的数量、配置、技术要求、质量、服务标准等虚假验收的;
(十七)中标人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单的;
(十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可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凡提供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情况反映材料均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和事实依据,并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情况反映人员应当署名,如为自然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二)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履约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三)在处理质疑和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五)其他信息来源。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获知的不诚信行为信息,经核实属实后记入不诚信行为档案,并将处理决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网站(甘肃政府采购网、庆阳政府采购网)予以通报,处理从通报之日算起。
第十条 供应商有第六条所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理。
(一)有列入第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的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庆阳市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列入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二)有列入第六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庆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有列入第六条第(十)项至(十八)项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情况处理:在公开招标评审中如采取综合评分法,则从其综合得分总分中扣减10分;如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则按投标报价(1+10%)计算的金额作为评标排序的依据。每发生一次不诚信行为的处理时间为6个月,依次累计;同时每列入不诚信行为名单一次,暂停邀请参加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庆阳市政府采购活动3个月,依次累计。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每次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及验收监督抽查面不少于10%,抽查监督人员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庆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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