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09]42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四川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项目要求特殊性、采购集中性原则。
第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财政厅是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部门集中采购操作执行职能。
第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进口产品、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和批复
第六条 需要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认真组织调研,准确掌握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需求,结合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对相同或者相近的采购项目进行充分的归纳集中。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填报《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八条 采购人申报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四川省财政厅予以批复:
(一)有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资金已经落实;
(三)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
(四)没有其他原因和理由证明部门集中采购不合法。
第九条 四川省财政厅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人。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做到实施主体合法。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指定固定的工作人员或者成立专门的机构、组织负责部门集中采购事宜。机构、组织应当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并接受过四川省财政厅或者财政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由采购人自行实施。采购人确有困难无能力实施的,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应当根据社会代理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项目的熟悉程度、服务质量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社会代理机构中择优推选不少于5家的社会代理机构,从其中随机选定1家作为最终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应当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之间不得共同代理同一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得联合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得联合编制采购文件。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部门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依法不能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做到程序规范。
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编制无倾向性、排斥性的采购文件。
(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包括:1、对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和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预公示;2、采购公告。
(三)发售采购文件。
(四)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召开答疑会。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开标、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
(七)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八)评审。
(九)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十)公示评审结果。
(十一)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二)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十三)受理供应商质疑并作出质疑答复。
(十四)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六)验收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十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六章 内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合理的领导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对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本部门、本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采购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
(一)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管理制度;
(二)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调研工作管理制度;
(三)实施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要求工作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工作管理制度;
(五)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管理制度;
(六)争议解决和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管理制度;
(七)其他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注重本部门、本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职责的合理划分和统筹协调,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责任机制,实现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各环节分工制约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注重提高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习、培训工作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悉掌握政府采购制度政策,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财政厅应当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被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四川省财政厅处理投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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