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财采管 [2009] 4号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网络和报刊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www.gdgpo.gov.cn)为全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外,还可同时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交易平台(珠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ngpc.com)同步发布,但采购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以指定媒体为准。政府采购信息是否同时在《珠海特区报》发布,由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但采购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以指定媒体为准。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采购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预告;
2、采购项目公告;
3、资格预审信息;
4、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5、澄清修改信息公告;
6、招标结果公示;
7、中标、成交信息;
8、复审信息。
(三)综合信息
1、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协议供货信息;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4、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
6、投诉处理信息;
(四)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采购预告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
(三)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内容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
(四)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送审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澄清修改事项;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及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澄清修改事项;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四)中标、成交内容及金额;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复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复审原因;
(四)复审结果;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公告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招标采购单位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中标、成交结果的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六)其他信息公告期限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信息公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体
第十四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发布。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信息由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机关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采购预告信息、资格预审信息、采购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复审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八条 澄清、修改、变更信息由原公告信息主体发布。
第十九条 其他公告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发布;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主体应当保证信息公告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应当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信息公告主体应根据时间需要,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采购信息中有关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
(三)采购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四)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采购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的,限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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