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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18 13:08:00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2号),省政府决定设立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主要用于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到省外、国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我省建立矿产资源后备基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产资源收益新增部分中安排的资金);
  
  (二)地勘基金成果出让收益省级财政分成安排;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第六条  全额使用地勘基金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矿业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项目竣工结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设立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项目竣工结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组织地勘基金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评审。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管理地勘基金项目,根据省、市、县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等规划的有关要求,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核查、协调,具体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三条  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由其矿业权人按照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符合立项条件的勘查项目。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招投标和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的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项目资金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照原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具体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绩效评价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地勘基金投资(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设计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凡使用地勘基金支出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的,如涉及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和省有开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撤销或者中止的申请,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绩效自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收益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没有查明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已查明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地勘基金投资成果出让收益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项目使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地勘基金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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